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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中港國民小學

 
設計者:中港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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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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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非編制人員服務評量要點第9點補充說明

說明: 
一、查聘僱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屬不同類型進用人力,個別適用之法令規範不盡相同,因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修正,爰就本府現行服務評量要點第9點規定,有關年度內申請事、病假合計逾14日,不得考列甲等之相關規範與現行法規未符部分,補充說明如下:
(一)聘僱人員:依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略以,聘僱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日數,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規定略以,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而為不利之處分。逾10日者,為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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